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务公司”)、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分别于2013年3 月、2016年8月 、2018年5月 、2018年6月分别在A区、B区、C区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某商务公司第二十八分公司于2017年5月在B区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点位于B区某广场。
被告人苏某于2013年4月至2016年初、2016年年底至2018年10月,先后担任某投资公司、某商务公司第二十八分公司业务员。期间,苏某在B区等地以上述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电话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众筹等理财产品信息,承诺高额回报,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支持者协议》等方式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651万元。
被告人能否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苏某因家庭困难,尚欠几十万债务,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退缴违法所得。虽然认罪认罚,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是3年4个月。因量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最少为10万元。律师与法官沟通协商,律师给被告人和家属做工作,争取退缴违法5万元,量刑为3年,并处罚金最少可以为5万元了。法院同意律师的方案,对于被告人是最佳解决方案。被告人家属积极筹钱,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害人得到5万元退赔。被告人、法官、公诉人对律师的工作都满意。
判决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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