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诈骗、行贿数罪,经辩护认定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决减轻处罚
2022-02-21 13:15:39
案情简介

 

被告人犯诈骗、行贿数罪,经辩护认定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决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丁某经预谋,明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向商务委员会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骗领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补贴资金150万元,后将补贴资金俵分,其中被告人穆某实得63.8万元,被告人张某实得44.2万元,被告人王某实得24万元,并免除被告人丁某债务2万元。

      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经预谋,指使被告人丁某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某科员(另案处理)行贿2000元。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经预谋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补贴资金先后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某科员行贿3万元,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某处长(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被告人张某委托潘晓东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检察院请求人民法院对张某数罪并罚。

律师工作:

      律师一经委托并立即展开工作,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办案人员并申请阅卷,仔细了解案情经过。到了审判阶段,积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公诉机关遗漏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在2014年6月21日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不仅交待了其与王某合谋通过行贿手段申请补贴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供述了给夏某、邵某直接行贿的穆某,侦查机关出具的穆某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是在张某案件的过程中获得穆某涉嫌犯罪的线索。(2)张某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弥补了国家损失,可以从轻处罚。(3)张某在诈骗罪中存在自首情节。

案件结果:

      最终,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积极退赃、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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