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6日6时8分,肇事者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被害人庞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庞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李某弃车逃逸,因被害人存在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最终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11个小时以后,肇事者李某自首,事故发生11个半小时以后,肇事者李某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38.5mg/100ml。检察院以交通肇事逃逸提起公诉,饮酒驾驶机动车,量刑幅度在4年6月-4年9月。
同时,因本案存在饮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两项保险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1、事故发生11个半小时以后,肇事者李某才进行酒精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是38.5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那么,肇事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是否应当属于醉酒驾车?
2、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肇事逃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理赔?
(由酒驾改为醉驾,增加肇事者刑期;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没有免赔)
1、交警队、检察院、法院均表示“肇事逃逸以后,用现有酒精含量推定肇事之时的酒精含量根本不可能,也联系过当地的鉴定部门根本做不了。”律师在收案时就开始慢慢搜寻案例并寻找鉴定机构,在司法部网站找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的司法鉴定名册,拨打有乙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电话几十个,均表示没有该项业务。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找到一则前几年广东的类似案例,随后律师有针对性的拨打了广东省十余家鉴定机构电话,有且只有一家机构可以做此类鉴定。最终,通过鉴定推定肇事者李某,交通肇事时的酒精含量是154.5 mg/100ml,并非酒驾而属于醉驾。按照当地量刑规范化规定可以增加肇事者的基准刑30%。
2、关于保险公司所说免赔一节。保险公司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一点是公认的事实,虽然“逃逸、醉驾”均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但保险公司将其规定在免赔条款内,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一般性告知义务。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判决肇事者李某有期徒刑5年(通过律师努力,由酒驾改为醉驾,增加刑期3个月-6个月)。
2、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共计691880元。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逃逸、醉驾”免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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