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并积极调解,促使原告撤诉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张某。
被告2005年4月经自由恋爱与原告相识,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4日生下女儿冀某某。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各种矛盾不断爆发,导致双方沟通越来越少,感情日益淡薄。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通过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情况结合委托人的述说,办案律师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诉讼方案,并及时与主审法官和委托人沟通,保持案件信息的相互传递。
庭审中,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和庭前充分理论分析及事实认定,办案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人愿意为维系双方的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的女里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温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异议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在调解程序中,办案律师抓住时机,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和好的工作,经过办案律师及主审法官的共同努力,原告最终谅解了委托人。
最终,本案原告撤诉。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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