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6日原告董某和被告刘某在A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离婚,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写的无,但是并不代表双方放弃分割财产。
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复婚。2014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离婚,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两套分别位于:A区平时一直对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在被告刘某名下(以下称甲房屋);另一套系原告董某2006年继承父母遗产分得9万块钱,在个人手里购买位于A区2024年1月12日拆迁安置房(以下称乙房屋),该房屋没有产权,因购房时登记是被告刘某的名字和电话,拆迁时并没有联系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分的拆迁款561626元属于共同财产,董某得知后诉求要求分割拆迁款和A区甲房屋的房租和财产价值。
1、原、被告方二人历经二次协议离婚时财产中填写的“无”字,男女方私下是否对房产等财产进行处分;“无”字是否视为确实无财产可分;“无”字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可做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是否对“无”字进行实质性审查。
2、位于A区的乙房屋是否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
3、拆迁协议是否真的存在?
二审中律师做出对离婚协议中的“无”字进行合理性解释,解释为:离婚协议为填充式,内容简化,虽历经二次离婚但对财产均无分割,最终得到二审法院认可。
1、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因拆迁安置还未妥善安置,先去A区房管局调取不到又去A区拆迁办还未调取到,再到住建委调取,住建委让去A区一拆迁工地最终调取了拆迁协议,历经多天最终调取拆迁协议。
2、坚定上诉,因本案一审未经实质性审查,判决中只写因被告说的有逻辑性,原告说的没有道理就判败诉,二审中充分准备证据,并得到二审法院肯定,案件最终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中,积极建议当事人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发回重审调解结案
1、位于A区的甲房屋的承租权归二人共同的儿子所有。
2、拆迁协议最终法院认可双方协商由被告刘某给原告董某34万补偿款。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成长和数万客户结缘
用我们的知识、努力为客户解决问题和提供方案
扫码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