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任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委托人夫妻二人有一套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委托人名下。
在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委托人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卖给老二和老三,老二老三未支付对价。时隔不久老三不再赡养委托人,后起诉要回房产。经过多轮诉讼房产恢复登记至委托人名下。
1.委托人任某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2.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后,房屋产权四位继承人共有案涉房屋;
3.共有案涉房屋后,是否可以按照继承进行分割。
在受案后,第一步启动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判决虽然判决委托人败诉,但是法院依据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在法院认为部分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四位继承人共有。
第二步,依据上述判决“房屋所有权为四位继承人共有”启动继承分割,因各继承人无法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未能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第三步,依据第二份判决启动分割,委托人折价补偿给三位继承人,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委托人名下。
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委托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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