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经律师代理,为委托人争取到违约金12万余元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王丽娜、秦静旸律师。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淮东路与淮河中道交口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面积144.0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819370元,被告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涉案房屋。然而,被告实际于2019年1月4日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向原告发送入住通知书,对于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究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的已付房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90日的,被告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