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经律师努力仍维持原判
2022-02-21 13:25:29
案情简介

物权保护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经律师努力仍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被告亚中公司及华融公司上诉,委托人邓某作为被上诉人再次委托我所王茜律师。


      邓某于2000年11月与亚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缴纳了所有税款,并居住至今。亚中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于2000年1月7日将当时在建的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亚中公司未及时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于2003年被查封,导致委托人至今无法获得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故而成诉。一审经过努力后胜诉,二被告上诉,委托人作为被上诉人应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当初接受委托时,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得知,委托人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在后来房屋被查封后,委托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但由于执行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依据生效的判决对存在抵押权的房屋进行的查封,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且当时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判例支持委托人的观点,因此,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时隔多年,委托人听闻实践中有判决对于与其同样情况的案件作出了支持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结论,故而,想要提起诉讼,解决她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


      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大量司法判例。判例显示,有些与委托人同样情况的案件,法院认定买受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房屋上存在的抵押权,作出了支持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的基本是八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但是这并非是正式公布生效的规定,因此,有很多法官还是不认可的。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与原来的执行庭法官进进行沟通,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法官并不接受;律师与现在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对方也不置可否;律师向和平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抵押权的存在,所以我们主张撒销抵押权并办理产权证的请求无法达到支持,故而不予立案。经过多次努力,与立案庭法官多次沟通,又尝试网上立案的方式等等,最终,立案庭允许在修改诉讼请求的前提下予以立案。


      立案后,开庭时,律师又感到了非常大的阻碍,一方面,对方两个公司(债权人和开发商)对合同,管辖,案由等问题提出多次异议;另一方面,法官认为有抵押的情况下没办法办房本,判了也执行不了。眼看案件就要败诉,律师整理之前查阅的判例,从一审到再审,基层法院到高院,分类标注提交给法官,并与法官进行沟通。在案件马上到审限之时,法官来电说:“王律师,昨天看你提交的判例看到三点多,我觉得还是应当支持你的观点。”就这样,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案件被上诉到二审法院,经过开庭,以及律师与法官的庭后沟通和提交案例,最终二审法院同样认可我们的观点。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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