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为原告,代理律师为我所刘文捷律师。
原告从第三人处购得金旅牌客车一辆,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客运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应向被告缴纳保证金3000元,上述保证金被告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一次性退还给原告。
事后,被告、第三人与原告三方达成共识,第三人置于被告处的3100元(挂靠保证金3000元、办理省际牌押金100元)由原告代替被告退还后,被告即视为已收到原告缴纳的挂靠保证金及办理省际牌押金,共计3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挂靠管理费用,被告均已收取。直至2020年11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协议,要求其依约退还保证金及办理省际牌押金时,被告拒绝退款,故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案件在河北法院预立案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2021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第三人的陈述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并责令被告负责人出庭说明案件事实。随后第二次开庭,被告代理人认可原告诉请,并当庭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交付全部保证金及押金,因本案已即时履行,法院未出具调解书,以调解协议形式结案。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已拿到全部保证金及押金。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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