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17年7月开始,天津某物业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辅助管理委托协议后,天津某物业公司负责对早市摊贩进行管理,由某街道办事处每月支付给天津某物业公司管理费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底,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人员甲、乙、丙、丁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体门窗店订做早餐车后,同时召集早点市场的摊贩开会,无论摊贩们是否需要,以不买早餐车就不让在早市经营为由,强迫早点市场100余位摊贩主以每辆4200元的价格购买早餐车,每辆餐车提成1250元,其中丁个人非法获利13000余元,天津某某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00000余元,自天津某物业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辅助管理协议后,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下,以不交钱不让干的名义向早点市场的每名摊贩每月收取400-800元的费用,获利8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