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优秀维权案例丨仲裁减损近300万,专业代理化解物业纠纷
2026-02-11 11:42:37
案情简介

2015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对职工公寓实行总承包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期限、物业管理形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房屋公共维修费用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餐费、宿舍管理、分成等问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保证于2015年11月15日入住并提供服务,并同意将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界定为前期服务阶段。2016年1月某甲公司职工入住,某乙公司开始运营。合同到期后,2018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合同中约定,将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界定为前期服务阶段,同时合同还约定,合同前期另行约定,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未对合同前期费用再另行约定。因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前期服务费用一直未予给付。


争议焦点

1. 某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甲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

2. 某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甲公司交接查验缺损、维修费用;

3. 某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甲公司利息损失;

4. 某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甲公司保险费损失;

5. 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乙公司前期物业费;

6. 是否支持利息;

7. 是否扣减采暖费。


律师工作亮点

1. 某甲公司请求4405649.26元,最终裁决结果仅支持145万,为当事人某乙公司减少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2. 仲裁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提出反请求986148.89元前期物业费,在该仲裁案中一并解决,与某甲公司诉讼请求相抵充。


3. 某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律师费均未支持。


4. 该案中《物业合同》为互负给付义务的综合性合同,包含水电费、采暖费、食堂承包、宿舍管理、房屋租赁分成。该合同中食堂承包合同为独立小合同,因此徐律师先在仲裁委、南开、西青两家法院通过诉讼对无争议项进行解决,为当事人先拿回240万餐费本金及20万利息。


5. 前期独立合同诉讼使某甲公司将债权转出给某丙公司,意图与某乙公司在诉讼中抵消,但诉讼中法院以食堂承包合同为独立合同为由不予支持,另案解决。仲裁前的独立合同诉讼某甲公司将《物业合同》中的债权概括转入某丙公司的行为使其自己将转入债权确认为“在当前仲裁案件中一并主张权利”。再加之该债权为扣减前期物业费债权,某甲公司多次将前期物业费与其他费用统一做表、盖章确认,多点齐发、以静制动使某甲公司主动将前期物业费纳入大合同,为大合同仲裁做好准备。此次仲裁,因存在某甲公司将债权转出给某丙公司的情况,在本案中徐律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异议,因此某丙公司便将此部分债权转回某甲公司,并在转回“情况说明”中表示“在当前仲裁案件中一并主张权利”,为律师在此次仲裁中提起反请求打下基础。


6. 该案从2020年开始,历时五年,战线长,当事人某乙公司对结果表示满意,积极补缴律师费。


案件结果

从某甲公司主张的4405649.26元降低到1451340.3元,为当事人减少近300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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