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7月23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消费者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雪糕。商家为了确保雪糕不融化,在包装内加入了袋装干冰。消费者打开包装拿取雪糕时手指被冻伤。他向商家索赔,而商家以“袋装干冰是外卖包装,不属于售卖的商品,而且干冰袋上印有‘需戴手套拿取’的警示标识”为由,拒绝赔偿。商家的抗辩成立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经查询,干冰不同于普通的自然冰,其温度通常是零下 78.5℃,不能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否则短时间内即会造成冻伤。商家在外卖包装中放入干冰,却未对这一高度危险进行充分的警示说明,也未采取有效的危害防范措施,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
首先,应当从整体上理解销售的范畴。商家销售外卖食品必然要使用包装。消费者下单商品,商家通过打包运输的方式送达消费者,消费者拆解包装最终获取商品,是外卖销售的普遍流程。本案中,即使商家未对干冰袋进行收费,使用包装和拆解包装本身也是商家实现交付商品的必然环节。干冰袋造成消费者损害是商家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商家不能以干冰袋不属于其售卖的商品为由免责。
其次,商家在包装中使用干冰袋,应该进行与干冰危险程度相适应的警示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干冰袋上的警示文字不足以令消费者意识到干冰的危险性,因此,商家应当使用更醒目的图标、图案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且以更加直接的文字写明“短时间接触即会造成冻伤”的后果。
最后,商家使用干冰袋包装时,不仅要考虑冷冻保鲜效果与经济利益,也要采取与干冰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在干冰袋外使用隔离架、保护网等,避免消费者在未看到或理解警示标识前就与干冰袋发生直接接触,造成损伤,充分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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