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9月3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先生用自己的汽车为抵押物向甲公司借款。张先生在明知车辆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从李先生处购买了该车。因李先生逾期未向甲公司归还借款,甲公司将该车从买受人张先生处秘密拖走。张先生认为,他已通过买卖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有权占有该车。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对该车的占有,应将该车归还给他。张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认为,张先生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张先生是该车的合法占有人,作为抵押权人的甲公司无权直接拖走该车。张先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归还车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4个问题具体分析:第一个问题:李先生已将该车用于抵押贷款,还能否将该车卖给张先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民法典并不禁止出卖人李先生将自己抵押给甲公司的车辆卖给张先生。第二个问题: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一问题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也有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张先生从原车主李先生处合法买受车辆,从李先生交付车辆的那一刻起,他就成为该车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占有该车。甲公司仍为该车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不受该车所有权转让的影响。第三个问题:抵押权人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拖走案涉车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并非直接对抵押物享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对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无权私下强制扣留抵押物,而是需要先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拍卖的方式取得抵押物的折价款,进而对折价款优先受偿。结合本案,抵押权人甲公司无权占有抵押车,更无权私自拖走案涉车辆,其只能向法院诉讼,请求拍卖该抵押车取得折价款,之后就折价款优先受偿。第四个问题:买受人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归还案涉车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通过上文分析得知,张先生以买受方式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系该抵押车的合法占有人;抵押权人甲公司拥有车辆的抵押权,有权在车辆合法变价之后,对抵押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但无权占有抵押车。因此,基于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张先生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公司归还抵押车。不过,如果后续出卖人李先生仍未能偿还其向甲公司的借款,那么,即便买受人张先生通过诉讼途径从甲公司处取回了抵押车辆,抵押权人甲公司仍可以通过协商、法院诉讼拍卖等途径对该车折价变价,并就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师提醒,在购买设有抵押权的车辆时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