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检察院量刑意见五年以上,经辩护法院判决三年
2022-02-21 13:14:51
案情简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检察院量刑意见五年以上,经辩护法院判决三年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某菜市场三楼某动漫城内,因其朋友“赵哥”与被害人胡某、邹某发生口角,遂持靠背椅将胡某砸伤,持“勇哥”给其的折叠刀将邹某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邹X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左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背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家属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潘晓东律师为其辩护律师。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积极查阅卷宗,了解案件详情。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邹某、胡某对事件的起因存在过错,3、并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故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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