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司机不知情“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律师坚持不懈,巧用“格式条款”成功获得赔偿!
2024-01-11 09:18:34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被上诉人李某。

本案的前身系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李某通过无名路时将躺在路边的人压死,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当事人“驶离现场”,在保险合同中“驶离现场”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当事人本来已经接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律师得知此情况后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李某起诉保险公司争取正常出险理赔。


律师工作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在法定免赔层面,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不能一味地认定为“逃逸”,而是应考虑驾驶人的主观状态。被上诉人李某在不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的“离开”也并非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主动行为,其主观上并未逃避法律责任,也没有离开现场的故意,也不存在事故后逃逸的必要。交警部门虽认定被上诉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但最终并未认定其属于肇事后逃逸,且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也并未将被上诉人李某的行为定性为肇事后主动逃逸,而是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如果不认定为逃逸,“驶离现场”免赔即为约定免赔,而约定免赔应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最终,二审法官采信律师意见,认为李某驶离现场不知道事故发生,客观上不可能采取措施,保险公司“驶离现场”免赔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依法应当赔偿50万元。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50万元。

本案诉请支持率为100%;且当事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且律师此案例受天津电视台邀约采访,并已于2023年7月5日晚19点在《都市报道60分》栏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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