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财产损失),禹某因酒后驾车撞坏停在路边的油罐车。之后,担心害怕又自作聪明的他,没有选择及时报案,而是开车匆匆逃离事发地。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交警很快找到他,并认定禹某负事故全责,须支付损失赔偿。因禹某逃逸的行为,所以商业险是不负责赔偿的,只有交强险可以赔偿,而且交强险对于财产损失方面,最多赔2000元。2021年6月16日交管部门通知受损油罐车的公司提车,2021年8月16日,油罐车公司车送修。2021年10月22日,维修完毕。随后,油罐车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油罐车公司通过法院选取的司法公估机构对涉案油罐车的日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日停运损失为4313元。油罐车公司还主张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21年5月23 日)至车辆维修完毕后提车之日(2021年10月22日)共计152天的停运损失,合计65万余元。如果,受损方实事求是要求赔偿无可厚非,但受损方想借机获得更多利益,故意加大损失,要求禹某65万余元的巨额赔付。这个数额不仅大大超出了禹某的赔付能力,而且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双方产生纠纷走进法庭,请求法官根据事实判定应赔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