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202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邢某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及汽车、房屋、家具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并表示双方别无争执。
离婚后,邢某发现霍某名下尚有存款、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霍某以离婚调解书已经明确双方“别无争执”为由进行抗辩。
1、对离婚调解书中的“别无争执”条款如何理解。
2、是否应重新分割离婚时霍某名下的存款、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
本所接受邢某委托后,律师办案过程中始终抓住离婚调解书中“别无争执”条款关于双方无争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的核心焦点,并认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认定邢某离婚时放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律师办案过程中始终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与不同承办法官反复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霍某名下的股票、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霍某向邢某支付补偿款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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