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两审败诉,律师代理再审促成和解
2022-02-21 13:25:27
案情简介

 

房屋确权两审败诉,律师代理再审促成和解

   

本案件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孟女士。孟女士与二王之父老王(已故)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23日协议离婚。2014年6月10日,孟女士在老王(已故)的陪同下以老王(已故)的名义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天津市东丽区的一居室房屋,总房款共计1167767元均由孟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此举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老王(已故)于2014年11月12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孟女士与二王(即本案二被上诉人)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本案一审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驳回孟春生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女士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高院的调解下,孟女士与二王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孟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本案的难点在于64万元购房款来源的证明和认定。孟女士提交多张借条证明其与由老王(已故)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该公司清算的时候,由于老王(已故)答应自己偿还建硕公司向上诉人的借款,所以孟女士未对此项债务进行债权申报,但当时孟女士并无让老王(已故)出具承诺书证明公司债务已转化为老王(已故)的个人债务,因此老王(已故)向孟女士名下银行账户打款64万元的行为并未被法庭认定为还款行为,而是被认定为出资行为。针对此事,律师分别向各主任律师、顾问老师多次请教,对代理思路反复推敲,已尽力说服一、二审、再审法官,再审法官压着二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对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的终审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力维护孟女士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再审程序中的一些变故因素,律师特主动向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发律师函请求其切勿协助二王办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事宜。委托人对律师全面为委托人着想的职业素养表示十分欣赏。

 

    3、律师在与委托人沟通案情、核实证据的时候,尽量以柔和的语气进行询问并适时给予其宽慰,委托人对此十分感动,双方之间建立了良好、互信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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