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犯事”,导致购房者7年未能办理产权手续?律师据理力争成功胜诉!
2024-01-05 09:12:24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为原告王大爷。

今年66岁的王大爷,因2016年11月7日全款购买某小区商品房而生烦恼。原因是2017年5月,开发商“犯事”,有关部门将包括老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商品房列入案涉房屋。因此,老人虽然已经入住购买的商品房达7年之久,但产权证却始终办不下来。

2018年1月23日,王大爷曾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西青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8)津011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之间的《认购协议》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能履行为由,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用老人自己的话说,花钱买了一处没合法手续的“黑房“,天天生活在困惑和惶恐中。


律师工作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何帮助王大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首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法释〔2023〕1号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国家法律之所以强调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等,目的是强调买房人的请求权及其目的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否则,单纯保护交付占有,仍然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所以,在能够变更登记时,当然包括消费者的变更登记请求权。

律师提交的《认购协议》、银行转账流水、房款收据、物业费收据、《不动产登记核准注销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了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公司已经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被法庭采纳并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王大爷作为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受人,其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在性质和效力上已经优先于一般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他在先的轮候查封应予解除。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大爷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大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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