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委托人是李某,她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公司名下,开发商公司等因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并进入执行程序,案涉房屋被采取执行措施。
委托人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经购买该房并实际入住,只是该房屋系与另外11套房屋一起团购,签订团购合同的是12户业主中的一位。本来就该房也办过网签手续,只是未及办完开发商又撤销了网签登记,后来因开发商有各种问题而一直未继续办理产权登记。
委托人在某法院去给房屋贴封条时知道房屋被查封。故提起执行异议,异议未支持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李某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在于没有一对一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非由购房人本人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
具体情况是:案涉房屋是12套团购房中的一套,12套房签在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仅由12名购房者中的一人签字,合同中没有各套房屋对应的购房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网签合同时因开发商最终未完成网签而无法取得有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证据。
另外,购房款是由团购合同签订人及他人转给开发商的代理商,未回到开发商账户。这些都可能成为案件败诉的风险点,这种情况下律师跟法官充分沟通,并按沟通的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
支持诉讼请求,认定李某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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