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价格产生争议,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2022-02-21 13:27:36
案情简介

 

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价格产生争议,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本案是一起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接受购买方(被告)的委托,处理一审。

基本案情: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买卖的标的为“成品油”。本案原告向委托人(被告)提供成品油(主要为柴油),签订了两份书面买卖合同时间分别为2014年和2015年,合同约定的交易结算价格直观上看来不太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人公司)向乙方(原告)采购油品时,价格以提油之日当日挂牌价为准,(低于国家到位价0.12元/升)。

      现在原告依据2015年签订的书面合同起诉委托人公司支付未结清的2015年合同项下货款,情况是2015年委托人公司的确欠原告方货款。但是委托人公司在2014年签订的合同项下多付了原告货款。原因就是上述“不太明确的”合同结算价格合同条款。 

      2014年多付的货款,原因为:被告委托人公司给原告公司打电话方式要油,对方将油品送至被告公司,将油品注入被告公司储油罐。被告公司收货人员,在原告方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上有单价或总价。之后,原告按照送货单提供发票,被告公司按照发票金额付款。整个结算过程,被告方均未对结算价格提出过任何异议。2015年11月、12月被告发现2014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货款多结算的问题,故终止了与原告公司的合作,不再向原告方采购成品油,也不再支付2015年合同项下的余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涉及:1、合同条款解释的问题;2、成品油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价格的强制规定。

      接受委托前,律师与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政豪(马来西亚人)进行了畅谈,将律师的办案思路和想法与公司交流。委托人公司对律师思路和想法非常认同,遂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律师与承办方进行了沟通,称公司是规范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不存在信用问题,关于拖欠2015年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事出有因。律师将想法与法官沟通,并提出反诉的想法。法官称,因合同相对性问题,反诉不希望律师提,但是关于价格条款的问题基本同意律师意见。律师非常高兴,将该信息告知委托人公司,还未开庭基本确定已经达到诉讼目的。

      不料开庭后,法官将承办律师叫出法庭单独谈话,开口就讲: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无法认定“低于最高零售价0.12元/升”为结算价格。只能认定“最高零售价格”为结算价格。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多个意见,到庭审结束,承办律师终未说服法官,得到的回复: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同公司陪同人员一同返回委托人公司开始研究下一步对策。2014年仍存在多支付的情况,我们另案起诉。最终获得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1、胜诉。2、结算价格按照律师的意见解释为:按照低于最高零售价格0.12元/升结算。委托人公司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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