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已认罪,律师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10-07 14:45:42
案情简介

公安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17年7月开始,天津某物业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辅助管理委托协议后,天津某物业公司负责对早市摊贩进行管理,由某街道办事处每月支付给天津某物业公司管理费用。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底,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人员甲、乙、丙、丁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体门窗店订做早餐车后,同时召集早点市场的摊贩开会,无论摊贩们是否需要,以不买早餐车就不让在早市经营为由,强迫早点市场100余位摊贩主以每辆4200元的价格购买早餐车,每辆餐车提成1250元,其中丁个人非法获利13000余元,天津某某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00000余元,自天津某物业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辅助管理协议后,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下,以不交钱不让干的名义向早点市场的每名摊贩每月收取400-800元的费用,获利84万余元。


律师工作亮点

辩护律师与检察院达成高度共识,律师意见与补侦提纲高度一致,公安在不能落实补侦提纲要求的补充证据及补侦方向的情况下,检委会一致作出不起诉意见。

具体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中所指的“暴力、胁迫”,且甲某及其妻提交的三段“关于现场告知摊主创文创卫,也可以自行定制餐车”的微信短视频,能够证实甲某在与摊主沟通时,无暴力、胁迫摊主的行为,并明确告知摊主可自行购买定制餐车。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公安机关未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1.甲某供述,更换餐车一事,并非其个人行为,系天津某物业公司的行为,且某街道办事处及街道执法大队均提出过,“创文创卫更换餐车一事”。现有证据表明某街道办事处及街道执法大队对更换餐车是知情的,且对创文创卫,更换餐车是有要求的。

不能排除存在街道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情况。

2.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在两次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反映出具体实际工作对接人不一致,存在冲突矛盾。

3.截止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共四人,即甲、乙、丙、丁,四人之间是否存在犯罪预谋,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且就犯意的提起、策划、组织预谋等均无证据证实。

4.就四人在物业公司的地位、层级而言,根本无决定权、无能力做到擅自对早餐市场大批的更换餐车,而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到案。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甲、乙、丙、丁具有进行强迫交易的共谋(犯罪故意),且就犯意的提起、策划、组织预谋等均无证据证实。另外,就实际获利及分配等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四人主观上具有为达到个人目的,结伙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故意。

案件结果

本案历时两年,“审查起诉阶段三延两退”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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