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盛某参团外省市双船四日游,次日下船时因船面湿滑、无安全措施摔倒,初诊仅为腰椎间盘突出,后确诊胸椎压缩性骨折并伴脊髓损伤。旅行社推诿拒赔,当事人维权困难,委托本所提起诉讼。
1、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原告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认定;
3、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合同非本人签字是否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一、突破“非本人签合同”陷阱,否定格式条款效力
旅游合同由他人代签,合同中包含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格式条款。律师当庭指出该合同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无效,成功排除对原告不利的约定,为后续责任认定扫清障碍。
二、前瞻性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确保执行到位。
为避免胜诉后旅行社无力赔偿,律师主动调查并发现旅行社投保了责任险。虽法官最初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不同意追加,律师检索并提供多起类似判例,说服法院将某保险天津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其直接赔付,极大保障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三、细致沟通鉴定机构,推动从“十级”到“八级”伤残的认定突破。
原告初诊仅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依常鉴定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律师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发现其下肢单侧麻木、肌力下降,可能涉及脊髓损伤。遂主动与鉴定人员反复沟通,补充肌电图等检查,最终成功认定“右下肢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评定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大幅提升,实现赔偿最大化。
四、精心组织证人证言,扭转责任比例认定。
旅行社主张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律师安排同行证人出庭,还原事发时船面湿滑、无警示、无扶助的真实场景,证明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相较于同类案件常见的“三七分责”,显著提升了原告的获赔比例。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063.5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基于八级与十级伤残合并计算,精神抚慰金亦获支持。当事人实际获赔金额远超预期,维权成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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