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5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刘女士在公园游玩时不慎遗失了一部手机。她一面报警求助,一面通过该手机的“丢失模式”远程锁定设备并在锁屏界面留言,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找回手机。此后,她多次使用其他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但要么无人接听,要么被直接挂断。
两个月后,刘女士在民警的帮助下找到了拾取人,但对方表示,他已经保管该手机两个月,所以,在归还手机之前,要先拿到刘女士之前承诺的1000元酬金。
刘女士非常气愤,向律师咨询:“他拾取了我的手机两个月未还,我还需要向他支付当时承诺的酬金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刘女士可以要求拾取人对其自称的保管行为作出解释说明,若其无合理理由,刘女士可以拒绝拾取人索要承诺酬金的请求。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未侵占遗失物并实际履行返还义务,若属于侵占,不但不能获得酬金,还需要赔偿因侵占造成物权人的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拾取人拾取手机后两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是属于其自称的保管,还是事实上的侵占。从理论上讲,保管行为属于善意行为,一般是为了保护遗失人的利益,在遗失人领取物品之前进行的暂存、养护等行为;侵占则属于恶意行为,一般是为了将遗失物据为己有,为阻止遗失人领取遗失物进行的藏匿、转移等行为:这两种行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本案中,虽然拾取人自称保管该手机两个月,但在此期间,刘女士多次尝试拨打电话联系,他均未接听或干脆直接挂断。而且,拾取人要求刘女士支付通过锁屏留言功能承诺的1000元酬金,证明他知道该手机系遗失手机且遗失人一直在尝试寻找。他既不接电话,又未将该手机送交公安机关或公园管理方,未采取任何方式尝试返还遗失物,不符合常理。
若拾取人没有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充分的证据,结合其行为可以综合认定属于侵占遗失物,依法应当立即返还遗失物,且无权请求刘女士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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