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经辩护,检察院撤诉
2022-02-21 11:22:00
案情简介

 

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经辩护,检察院撤诉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律师代理侦查阶段以及一审阶段,本案当事人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之前,曾经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办理过本案件,但由于对该所律师的工作不满意,故而委托我所律师办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先是平复当事人的心情,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后律师觉得当事人非常冤枉,然后积极跟办案刑警联系,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刘某于2014年5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律师马上奔赴秦皇岛对当事人进行了会见。在对案卷的充分研究之后,办案律师针对案件涉及的枪支鉴定结论中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缺陷以及鉴定过程不全面等瑕疵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并在此基础上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期间,办案律师反复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涉,但是公安局以鉴定不存在重大问题为由,不予支持重新鉴定。与此同时,办案律师还向秦皇岛市公安局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购买“枪支”的行为是出于个人爱好与教学研究,而且并未用于出卖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据此,经过律师的努力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律师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检察院再次以鉴定意见无重大错误为由,予以拒绝。对此办案律师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使检察院同意了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律师在二次鉴定的过程中提供了相关鉴定机构的信息,故委托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后经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重新鉴定,认定被告刘某涉案的枪支中仅有一支属于枪支。因此与先前公安机关委托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所做出的认定涉案枪支为两支的鉴定结果相冲突。办案律师针对两份存在冲突的鉴定结论多次与秦皇岛市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充分运用“疑罪从无”的法律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但最终秦皇岛市检察机关坚持以第一份鉴定结论(认定为两支涉案枪支)为证据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律师依据之前的证据以及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良好的认罪态度进行了合理的辩护。在辩护意见当中提出:第一,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对于主要涉案物品“枪支”存在两份相互冲突的鉴定结论,对此,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观点。由于该罪的起刑点为2支以上,因此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刘达就不构成犯罪。第二,对于案件的性质也存在一定的疑点,当事人刘某在案件中并未参与买卖的行为,因此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应当仅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也存在争议。第三,被告人刘某在案件破获过程中主动配合有关机关工作,对于涉案“枪支”主动上缴,并且全部涉案枪支是从工作单位搜出,家中并未藏有枪支,该枪支是当事人出于工作研究以及个人爱好购买所得,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未造成重大严重的后果。综合上述观点,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以此达到了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效果。

案件亮点:

      第一,当事人系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民警,在工作性质上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因为此罪被判处刑罚的话,不仅将在很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还会丧失继续从事警察工作的机会。从这个角度看,律师的工作挽救了当事人的警察职业生涯,保证了其继续从事公安工作的机会。

      第二,对于案件在诸多证据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律师能够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发现诸多疑点,最终排除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使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仅使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尽量减少羁押时间,将刑事拘留变为取保候审,而且在最终的结果上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正处于将要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在婚期已经确定的情况 下,突然遭遇该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的人生轨迹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律师考虑到当事人所处的情形,充分发挥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责任,不仅拯救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避免了牢狱之灾,而且改变了当事人的人生轨迹,挽回了即将破灭的婚姻。

      第四,被告人刘某属于北京市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民警,对于刘某的犯罪,其单位北京市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以及单位领导都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此次刘某能够以检察院撤诉从而达到无罪的处理结果,对于其单位北京市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来说,也免除了其责任的行政处分,挽回了名誉上的损失。其单位北京市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领导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及结果表示满意。

      第五,办案律师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过程中,经过多方努力,启动了重新鉴定的程序,在二次鉴定过后,产生了与先前公安部做出的司法鉴定结果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在后面的程序中否定了公安部作出的鉴定意见,使得律师在辩护中充分利用了“疑罪从无”的辩护思路,最终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办案心得:

      对于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要非常详尽地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所涉罪名主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的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二,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核对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第三,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诱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在会见中律师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第四,律师还要注意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五,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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