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委托人系本案被告A。
2021年7月15日10时30分许,在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天街商业区内,犯罪嫌疑人A和被害人B发生了言语冲突。
被害人B在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天街摆摊时与犯罪嫌疑人A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A挣脱被害人B的双手,后被害人B抓住犯罪嫌疑人A左手,犯罪嫌疑人A用右手将被害人B左手扒开,致使被害人B的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开展工作,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做出赔偿。被害人B也向犯罪嫌疑人A出具了谅解书,并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A刑事责任。
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取保事宜,最终于2022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A被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跟检察官多次沟通,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A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对犯罪嫌疑人A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律师工作十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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