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经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2-02-21 11:22:01
案情简介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经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委托人尚某于2016年5月9日21时许,酒后驾驶夏利轿车,在蓟州区盘山大道瀑水桥北侧与刘某(另案起诉)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8mg/100ml。

律师工作及办案亮点:

      承办律师陈冰在第一时间前往蓟县检察院复制、查阅预审卷宗并根据两次退侦公安机关所补充的证据,从对当事人采血的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着手向司法机关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特别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如下两点:

      一、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载明消毒液名称为安尔碘,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抽取血样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但安尔碘分为三型:一型、二型含醇类,三型不含。对于这一疑点,主任带领承办律师在冒着可能触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前提下,前往抽血地点即蓟县邦均医院,与采血室医生就消毒液问题进行核实、调证,通过律师携带的三种安尔碘药瓶样本及采血医生提供的消毒液瓶子样本,确定了尚某采血时用的是含醇类成分的安尔碘一型。

      二、血检检验地点为天通司法鉴定所是在蓟县交警支队院内设立的酒精检验实验室,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登记事项包括住所以及实验室”,承办律师对该实验室是否登记存在质疑。对于这一疑点,承办律师查询天通司法鉴定所登记地点只有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2号,且无该实验室登记情况,故该蓟县交警队院内酒精检验实验室为非法实验室。

案件结果:

      主任与承办律师多次与蓟县检察院和蓟县分局沟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蓟县分局均未撤销案件,最终蓟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血样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

相关案例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成长和数万客户结缘
用我们的知识、努力为客户解决问题和提供方案

立即咨询

扫码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