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律师代理原告,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2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是本案的原告。委托我所刘宽律师。2021年1月15日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车辆驾驶人赵某及天津市某的士有限公司和两家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05月20日20时09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时,遇赵某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桥车沿路由西向北左转至此,赵某未提前发现情况用车前部左侧撞原告车右侧,造成相春霞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律师收到委托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经律师工作,本案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22885.39元且判决下达后,原告已经收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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