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既普通,又特殊的案件,说普通,是因为它是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说特殊,是因为受害人陈某在2024 年 9 月 6 日的事故中当场死亡且无责任,肇事车辆9月3日出保,未交任何保险,肇事司机谯某系四无人员,即无家庭、无工作、无收入、无存款。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又将肇事车辆出租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又通过合作协议将肇事车辆提供给谯某,约定其只能在天津市与约定的平台上提供网约车服务,然后与某乙公司进行收益分成。在合作期间,谯某于事发当天通过某丙APP 平台承接了外地顺风车业务,该平台由某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实际运营以及提供信息分享和交互服务为某丁公司,案情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家属无法正常的从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处获得赔偿。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情,确定将谯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维护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