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原告继承全部拆迁补偿利益本案委托人与被继承人赵某系父子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委托人系被告与被继承人之子,被继承人于2018年11月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名下遗产为位于北辰区宜兴埠房屋,面积175.9平方米的拆迁利益。该房屋于2007年10月30日拆迁,委托人代理被继承人与天津市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2月拆迁单位通知选房,应选房面积175.9平方米,自然增加面积22.85平方米。最终选房确认房屋分别为54.82平方米、54.82平方米、89.11平方米三套。因作为被拆迁人的被继承人赵某已去世,无法直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办理房产证,需确定继承人对上述房屋的继承后,方可办理房产证。因此委托人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希望通过诉讼确认继承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