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律师代理女方,分得百万共同财产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委托人为本案被告女方任某。原被告于198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198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5月21日生育一子陈某,现已结婚。原告诉称被告结婚初期就疏于对孩子和家庭的照顾,常常加班很晚才回家,或是夜不归宿。故夫妻由此产生矛盾并分房而睡,同房不同居二十多年。同时,在对家庭和孩子的金钱投入上也很少,被告所挣来的钱都用于自己花销,连儿子结婚买房都未参与。被告曾提出离婚,但是一直未能解决此事。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再无必要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