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代理劳动者,驳回单位诉请
2022-02-21 13:23:02
案情简介

 单位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代理劳动者,驳回单

 

位诉请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系由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我方共五人,共同点是均是与原告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他们实际工作是在该地产公司控股的某某公司,并受其劳动管理,由其发放工资报酬。现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委托人与其控股的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确认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据委托人所述,他们均是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曾在该房地产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后,被调派到其控股的某某公司工作,并认为他们与该房地产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律师工作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初步确认了,对我方有利的方面,即我方一直是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原告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而对我方比较不利的方面是,委托人一直是在该地产控股的某某公司工作,接受某某公司的管理,并由某某公司发放工资报酬。

    据此,律师决定从委托人与该地产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管理关系,系被地产公司调派到其控股公司工作,以及双方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存在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关系入手,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庭审中,原告提出之所以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被告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系因为该地产控股的某某公司无社保和公积金的账户,无法缴费,只能由原告代为交纳,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即从证据角度,以及法人主体的社保账户建立等方面驳斥了原告的观点,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本案中原告将被告调派到其控股的某某公司工作,由某某公司管理并发放报酬,但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应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同时在举证阶段,律师将原告多年来授予我方的荣誉证书等一并提交,进一步证明了我方一直受原告管理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原告起诉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本案属于确认之诉,我认为最终判决结果应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或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对此结果并不是特别认可。但在本案中仍学习到了很多经验,比如,长期派遣到关联单位工作,受关联单位管理,由管理单位发放工资报酬,是否就能认定劳动者与关联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针对此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的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接受第三方的管理并从第三方领取劳动报酬并不必然的与第三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要综合考虑达到,相关的背景情况。原告之所以败诉,也就是对此点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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