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被解雇,经律师代理,获赔8.1万
劳动者赵女士因为怀孕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在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赵女士依法获赔被拖欠工资的两倍以及一笔不少的赔偿金。这个官司,赢得让赵女士舒心。
2011年,赵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用人单位跟她签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6月初,赵女士经检查怀有身孕。公司得知后,责令其停止工作,也不再发工资。两个月后,该公司以赵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既没有给工资,也没有给补偿。赵女士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在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开庭时,律师提出有理有利的代理意见,被仲裁庭采纳。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法律问题主要有三: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女职工在三期内,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了特殊保护。
其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后,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赵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其工作年限按照规定标准折算为3.5个月,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认定公司以赵女士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的两倍即1.8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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