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2-02-21 11:22:01
案情简介

 

涉嫌故意伤害,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某与张某某系情侣关系,2016年11月24日晚,刘某及张某某到网吧上网。当晚23时40 分许,被害人苏某某到该网吧上网时,因向张某某索要微信号被刘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将刘某现场抓获。经司法鉴定:苏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律师工作及办案亮点:

      承办律师陈冰除向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更多是考虑刘某在单位即将转正,若出现定罪判决对其极其不利。承办律师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是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积极和被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出具了恳求司法机关不起诉的谅解书。承办律师也与委托人刘某所在单位体工大队负责人及刘某分管领队进行沟通,共同前往检察机关为刘某说情,最终南开检察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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