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撞死人,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
2022-02-21 11:22:01
案情简介

 

交通肇事撞死人,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7日,委托人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安街交口,遇绿灯信号由西向南右转过程中,适有被害人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国道由西向东直行,委托人曾某所驾车右侧前部与被害人所驾车左侧前部及身体左侧接触,造成被害人卢某受伤,后经天津市工人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律师工作及办案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田伟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中,积极地与警察、检察官进行交流,陈述律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律师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免去了委托人曾某的牢狱之灾。

      另外,委托人曾某主要从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研究与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方面工作,系其单位的年轻业务骨干,表现突出。律师找到委托人的公司,收集委托人业绩突出的证据,并请公司为委托人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材料,恳请公诉机关对曾容做出不起诉处理。最终,委托人的工作未受本案影响,两全其美。 

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除向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外,还在律师的协调帮助下,委托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曾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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