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为委托人争取到26万元赔偿金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2019年12月4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河西区宾水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宾馆前人行横道处,遇行人原告王某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刘某未按规定停车让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车前部左侧与原告王某身体接触,造成原告王某倒地受伤及被告刘某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交警支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本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原告委托我所曹晓冉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