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原告第三次诉讼,获赔近17万元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原告陈某的长女。本案发生于2016年7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津牌大型普通客车遇步行的原告,车辆前部右侧与原告身体接触,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事故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经查所有人为天津市宝坻区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天津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严重,在交管局制定的医院进行就医,原告曾就同一伤情在2016年、2017年向法院起诉,本次诉讼针对2017年5月3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