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为委托人争取到近30万元赔偿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是伤者即原告刘某。2018年12月23日刘某在北门外大街西侧辅路内东侧机动车道内靠东侧站立面朝东在估衣街公交车站处扫地。此时,被告窦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北门外大街西侧辅路内东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估衣街公交车站附近时,未注意观察,未保证安全,窦某车前部左侧与刘某身体左侧及铁簸箕接触,造成刘某倒地受伤,刘某扫地工具铁簸箕、扫帚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被告窦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文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严重,故而成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