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律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为原告,代理律师为我所潘晓东、王鑫两位律师。原告于2019年2月与被告高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高某名下,共有人为被告郝某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同方花园一处房屋,房屋总价为6700000元,购买方式为:二被告在2019年3月31日前将房屋原贷款还清后,于2019年7月5日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由原告贷款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2月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居间代理费、贷款服务费共计179900元,向被告高某、郝某支付了定金500000元。由于二被告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日期还清该房屋剩余贷款,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协商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变更《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之前。后2019年7月31日二被告仍不能履行义务,自被告逾期履行义务15天后,原告对被告进行催告,被告高某与2019年8月22日书面承诺在2019年8月27日之前将该房屋全部贷款还清。至今,二被告未能偿还贷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