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腾房,律师代理买方胜诉2017年3月,原告通过某中介结识被告张某,得知当时被告张某欲出售诉争房屋。签约时,原告方知该房屋系企业产,出租人为某房管站,承租人为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只是曾经欲购买诉争房屋,至今仍在房屋内居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原告向张某、李某分别支付相应款项,李某配合过户,张某配合腾房。此后,以产权单位作为诉争房屋的出租人,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告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被告张某却无任何理由拒不腾房,张某居住房屋时还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原告自行起诉后委托律师,律师帮助原告重新整理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协助恢复房屋结构,要求被告张某限期腾房。原告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在天津无固定住处。然而其全款购买房屋却不能及时入住,心情万分焦虑,希望案件能够快速了结,顺利入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