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经律师代理最终帮委托人成功拿回房屋首期款及定金原、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1月初,原告通过传单得知被告处有商品房进行出售,遂去售楼中心看房并与其销售经理商谈购买事宜。由于原告属于外地户籍人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拥有在天津市购买房屋资格。而被告在明知原告购买房屋时并无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30日与原告签订“天津恒大花溪小镇商品房认购书”,认购被告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恒大花溪小镇楼盘房屋。原告于签署认购书当日支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整,后根据认购书约定,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支付首期房款52225元,但被告由于原告没有购买资格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1月底,由于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因不可抗力停止发放原告薪资,拖欠原告将近30万元工资薪酬,致使原告确无继续履行购买涉诉房屋的能力。原告即向被告处的销售经理表达想要解除房屋认购书的意愿,但迟迟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没有购房资格却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作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结合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