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律师代理,成功为委托人拿到相应赔偿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王茜律师。2012年8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天津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中心南区一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精装修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交付房屋,而是直至2014年8月19日才交房,逾期将近一年的时间。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但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百般推脱,并且表示最多只能为原告免一部分物业费,使得原告极为愤怒,无法接受,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