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经律师少赔员工4万元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单位。本案发生于2018年3月30日,本案被告自2001年入职于原告处,从事外贸业务工作,2018年2月26日,原告因经营困难,面临解散,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意的则办理交接手续,不同意者继续在单位工作。而被告则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工作交接完毕,原告认为被告是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公司总经理遂与被告沟通解除事宜,总经理见被告并未答应离职,便通知其与交接完工作的下一周继续回单位工作,被告表示同意后拍下公司的考勤制度便回家了。但自那之后到原告起诉前,被告均未到单位上班。后被告进行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是原告支付被告共计14万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而找到我所进行委托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