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两审败诉,律师代理再审促成和解 本案件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孟女士。孟女士与二王之父老王(已故)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23日协议离婚。2014年6月10日,孟女士在老王(已故)的陪同下以老王(已故)的名义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天津市东丽区的一居室房屋,总房款共计1167767元均由孟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此举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老王(已故)于2014年11月12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孟女士与二王(即本案二被上诉人)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