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拖延支付尾款,律师代理卖方起诉,迫使对方主动支付全部尾款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控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控制柜一台,约定价款为737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即2016年12月5日将货送至指定地点,由被告指定人员签收。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至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70%的货款即51632元。原告也于2016年12月22日前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剩余货款被告却迟迟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而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