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拒赔,律师代理伤者,获赔38万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即伤者。本案发生于2015年10月6日,本案被告驾驶小轿车沿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前部撞到 应急车道内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致使委托人车辆撞到右侧护栏后冲下道路右侧边沟内,后被告车辆左后尾部又撞到第二车道内行驶的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油箱,造成委托人手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原告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但之后原告负伤过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过高, 而被告又不予负担相应份额,故而诉诸法院,以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