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委托人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委托人于2001年12月7日入职原告单位,现有20年零3月有余。原告公司从2001年12月一直给被告上保险到2022年3月份。在职期间,被告尽职尽责。而原告公司故意针对被告,以其违纪记大过两次欲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从2001年到2008年在原告公司任职司机,工作时间为8:30-17:30(能保证双休);2008年2015年任职设备助理(主管设备),工作时间8:30-17:30(能保证双休);2015年到2022年均任职制冷工,属于技术岗,上24小时休72小时;从2021年8月公司让被告去蔬菜理货岗,工作时间改变,且工作时间增加,于是被告没有同意,公司自行给被告记大过一次。2021年8月开始,由于公司晚上九点半到十点锁门,于是被告的上班时间改为了上13.5小时休36小时。2021年12月16日,公司再次给被告调配岗位,让被告从蔬菜理货岗调配到收银岗,工作时间再次加长,被告再次不同意,公司在2021年12月22日第二次给被告记了大过。与此同时,被告继续在原岗位上班。2022年3月6日,公司领导找被告谈话,告知被告因为违纪两次,从3月7日起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