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车祸负同责,经律师代理获得保险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双赔偿 市民郝女士某日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在一个路口右拐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可郝女士是骑自行车的,这次相撞造成她多处软组织挫伤,尾骨骨折等伤情。出院休养期间,她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郝女士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找谁赔偿、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针对郝女士的问题,王茜、刘念鑫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二位律师代理郝女士的交通事故纠纷,将孙先生及其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