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妨害公务罪,经律师辩护判决后服刑半个月释放
案情回顾,王某因单位琐事,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径河北区三马路时,被迎面驶来的三轮车晃到,两车并未发生碰撞。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三轮车主放行,王某对此不满,在争执中打了民警一个耳光,经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天津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意见》规定,妨害公务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王某初犯、偶犯、坦白、如实供述、赔偿并得到被害民警谅解等情形,刑期应确定在有期一年左右。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修九》又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而办案机关对“从重”的理解体现在取保候审及缓刑适用上。需要一提的是王某的女儿婚礼定于国庆节举行,而王某于3月15日被刑拘,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法院于同年9月14日开庭,实际羁押期已有六个半月。
庭前,经过承办律师与审理法官不断沟通,“王某可能缺席女儿婚礼”这一事项,从法官认为与本案无关,到法官认可律师观点,此事可酌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再到法官亲自联系公诉人员,与检方协商此案量刑问题,最终在本案开庭后当庭宣判,判决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于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没有缺席女儿的终身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