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人强占房屋,律师代理自诉法院判决讨债人有罪
被告人胡某曾经与自诉人王某所经营的某某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2011年3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天津兴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人胡某加工费13万余元。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该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而自诉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带领其子等四人非法强行闯入自诉人的住所并拒不离开,且以张贴大字报以及泼油漆等方式侮辱自诉人的名誉,自诉人多次报警却一直无法解决该问题。
在被告人强行占据自诉人房屋两年之久之后,自诉人忍无可忍,遂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责令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涉诉房屋。
律师贡献之一:
由于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提出且举证责任亦由自诉人完全自行承担,所以本案的大量证据都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指导自诉人进行收集的,而且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极大限制,所以在案件诉讼中的整个调证过程十分的困难,加之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不介入,更加导致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律师在收案以后,面临证据收集十分困难的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不仅向本案的相关证人进行取证,向涉诉房屋的物业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而且还多次往返户籍和自诉人报案的派出所进行被告人户籍信息的查询和报案记录的调取,甚至还向被告人胡某寄送律师函要求其主动搬离涉诉房屋,但是在取证的过程中,派出所拒绝协助增加了律师调证的难度,极大影响了案件诉讼的进程推进。
虽然本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律师积极、主动地及时与主审法官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及时向法官提供本案的相关线索协助法官梳理案情,而且申请主审法官调取自诉人向派出所报案的报警记录,此举为调取本案关键的定罪证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贡献之二:
律师在庭审前后与本案主审法官的沟通中观察到,主审法官主观上认为由于自诉人的公司对被告人胡某拖欠加工款,自诉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所以法官基于同情以及被告索要的债务为合法债务的角度而言,如果判决被告人胡某有罪,那么主审法官主观认为这样判决会纵容自诉人拖欠加工款的行为,因此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一再对律师施压并多次进行调解,建议律师劝说自诉人撤回自诉。
被告人胡某主张自诉人恶意拖欠加工款,律师经过翻阅本案相关的证据,与委托人进行案情沟通,以及咨询本所专家顾问之后,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试图让法官理解公司所欠的债务并非恶意拖欠,自诉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债务,主审法官根据律师所反映的情况以及相关线索核实情况后,进而认可了律师的想法和主张。
律师贡献之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无论是面对自诉人的焦急和忧虑,还是面对法官的刁难和劝撤,亦或是面对相关部门拒绝协助调证的答复和阻碍,律师均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即使面临如此压力,律师在诉讼中尽量照顾委托人的情绪及尊重委托人的想法,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告知相关风险,而且律师多次找法官进行说理和沟通,使得最终法官也认同律师的想法,对被告人胡德荣定罪,律师对整个案件走向及结果有预判,使委托人比较信服律师,对于案件结果十分满意,而且委托人时候还向律师和主任发短信表示感谢,对律师的负责表示认可和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