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借款方到期不还,律师代理出借方,拿回全部60万本金及大额利息本案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案发生于2015年10月,第二被告刘某和第四被告董某找到原告称自己经营的被告天津市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情况,希望能够借款60万元,短暂的帮助其周转一下资金,原告考虑出借周期不长同意了借款请求。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本金金额6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12%,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即超过还款期限,被告需按本息合计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到期被告未能还款,希望能够延长借款期限,并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UI全部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与四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确定了一个阶段内的利息数额,最后仍到期未归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由法定代表人原某代表原告委托了我所律师。